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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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每位專業教師所指導之專題學生人數以該屆學生人數除以教師人數所得人數為原則,除非有特定原因經系主任許可外,分配人數與平均人數差異不得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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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若徵求二位指導教授(可跨系)共同同意,得以每組二位指導教授方式進行,共同指導之學生人數,經平均攤除後,亦合計於該指導教授所指導之學生人數內。 |
第 三 條 |
若各該老師指導學生人數未達平均人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絕學生請求為專題指導教授之要求;若學生人數已達分配人數,教師得視個人情況斟酌決定。 |
第 四 條 |
若經初步協調定案後,有本系專業教師所指導學生人數低於平均人數,得以公平機制配置該教師之指導學生,學生與教師不得異議。 |
第 五 條 |
原經確定之教師與學生組合,若因指導教授之不可抗拒因素而無法繼續進行者,得由專題實施方向由系務會議開會協調交由其他指導教授繼續專題指導,該情況下之學生人數得不受本辦法第一條人數上限之規範。 |
第 六 條 |
於專題正式實施之前一學期的第1週起,至第15週結束前學生與指導教授洽談並確定,指導教授須於第15週結束送專題名單至系辦,第16週起,未分組學生以抽籤決定指導教授。 |
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